生母、孕母和孩子三者之间的关系

  • 好孕姐姐Lydia

前段时间刷到一则搞笑的吐槽博文,博主说自己去派出所改姓名,想改成跟妈妈姓。但是派出所民警却表示,户口本上的户主是你爸,只能证明你爸是你爸,你和你妈之间是间接的母子关系,所以不能办,需要出具直接的母子关系证明。


“如何证明你妈是你妈”,这个看起来很无厘头的证明其实蕴涵着复杂的伦理背景。在传统的婚育结构中,生母就是孕母,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明确的血缘关系和遗传学特征。但有越来越多的家庭,他们有生育意愿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自行受孕怀胎,只能借助辅助生殖技术来完成生儿育女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生母与孕母之间的关系就分离开了。与代孕子女有血缘关系的母亲没有经历怀胎与分娩的过程,但经历了怀胎分娩过程的代孕母亲却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更有甚者,生母、孕母与养母之间完全分离。那么这么多位母亲中到底谁才是孩子真正的“妈妈”呢?


亲子认定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遗传学鉴定。毋庸置疑,子女与生母之间的遗传学特征绝对是最相似的。以至于很多人认为孕母只是在孩子出生的环节上帮了个忙而已。但中国有句古话叫“雁过留痕”。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据表示,孕母也会对孩子产生影响。一项英国的研究表明,孕期宫内环境与胎儿的健康状态和行为模式有着长期的影响,且与心血管疾病、抑郁症等复杂疾病的发生有关。不仅如此,科学家们还研究了代孕母亲的胎盘特征,发现胎儿与孕母的组织在紧密接触的部位发生着复杂的免疫反应,这意味着孕母对胎儿的影响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绝不仅仅只是个“工具人”。


人类作为一种复杂的高等生物,并不仅仅受到遗传的控制。应该说,人类在克服遗传束缚的道路上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携带有肥胖基因的人可以通过饮食和运动来控制自己的身材,孤独性障碍的患者可以通过后天训练成为某个领域中的佼佼者,即便是天生缺陷的人也可以追求更高更快更强。后天的陪伴与经历对于胎儿的成长和塑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社会层面从司法的角度去思考“母亲”的定义,也已经不再局限于“生物学母亲”这一概念了。最为经典的一次判决就属“罗荣耕抚养权”一案。在这一案例中,男方罗某已经育有两个孩子,离婚后与女方陈某再婚。两人婚后通过第三方提供的卵子与男方精子结合,并委托孕母代为孕育,生下一对双胞胎,此后孩子跟随罗某与陈某一共生活。但不久后罗某病逝。此时罗某的前妻到起诉,提出女方陈某与孩子之间即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进行收样或领养的法定程序,无法成立血亲关系,要求法院将孩子交由罗某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女方陈某当然表示了强烈反对。被告人陈某既不是孩子的生母,也不是孩子的孕母,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养母。听完了这起案件,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呢?


案件的一审法院认为,女方陈某与孩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且没有进行合法程序对孩子进行收养,故不能成立亲缘关系。且孩子的父亲身亡,生母下落不明,所以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他们的直系亲属,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而二审法院认为,代孕的孩子应该视为罗某与陈某的非婚生育子女,孩子与陈某之间可以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而且主观上继父母有意将孩子视如己出,客观上产生了抚养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把孩子的抚养权交还给了女方陈某。


从这起经典的案件结果中我们就能看到剧烈的新旧观念交锋。辅助生殖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在冲击着传统的道德、伦理和宗教以及法律观念。但不管从何种角度出发,孩子的“父母”不再是一个单薄而刻板的概念。重在生,贵在养,至少在法律上已经认可了“养育事实”对于“父母”这一概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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