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孕母和孩子三者之间的关系
前段时间刷到一则搞笑的吐槽博文,博主说自己去派出所改姓名,想改成跟妈妈姓。但是派出所民警却表示,户口本上的户主是你爸,只能证明你爸是你爸,你和你妈之间是间接的母子关系,所以不能办,需要出具直接的母子关系证明。
“如何证明你妈是你妈”,这个看起来很无厘头的证明其实蕴涵着复杂的伦理背景。在传统的婚育结构中,生母就是孕母,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明确的血缘关系和遗传学特征。但有越来越多的家庭,他们有生育意愿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自行受孕怀胎,只能借助辅助生殖技术来完成生儿育女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生母与孕母之间的关系就分离开了。与代孕子女有血缘关系的母亲没有经历怀胎与分娩的过程,但经历了怀胎分娩过程的代孕母亲却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更有甚者,生母、孕母与养母之间完全分离。那么这么多位母亲中到底谁才是孩子真正的“妈妈”呢?
亲子认定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遗传学鉴定。毋庸置疑,子女与生母之间的遗传学特征绝对是最相似的。以至于很多人认为孕母只是在孩子出生的环节上帮了个忙而已。但中国有句古话叫“雁过留痕”。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据表示,孕母也会对孩子产生影响。一项英国的研究表明,孕期宫内环境与胎儿的健康状态和行为模式有着长期的影响,且与心血管疾病、抑郁症等复杂疾病的发生有关。不仅如此,科学家们还研究了代孕母亲的胎盘特征,发现胎儿与孕母的组织在紧密接触的部位发生着复杂的免疫反应,这意味着孕母对胎儿的影响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绝不仅仅只是个“工具人”。
人类作为一种复杂的高等生物,并不仅仅受到遗传的控制。应该说,人类在克服遗传束缚的道路上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携带有肥胖基因的人可以通过饮食和运动来控制自己的身材,孤独性障碍的患者可以通过后天训练成为某个领域中的佼佼者,即便是天生缺陷的人也可以追求更高更快更强。后天的陪伴与经历对于胎儿的成长和塑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社会层面从司法的角度去思考“母亲”的定义,也已经不再局限于“生物学母亲”这一概念了。最为经典的一次判决就属“罗荣耕抚养权”一案。在这一案例中,男方罗某已经育有两个孩子,离婚后与女方陈某再婚。两人婚后通过第三方提供的卵子与男方精子结合,并委托孕母代为孕育,生下一对双胞胎,此后孩子跟随罗某与陈某一共生活。但不久后罗某病逝。此时罗某的前妻到起诉,提出女方陈某与孩子之间即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进行收样或领养的法定程序,无法成立血亲关系,要求法院将孩子交由罗某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女方陈某当然表示了强烈反对。被告人陈某既不是孩子的生母,也不是孩子的孕母,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养母。听完了这起案件,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呢?
案件的一审法院认为,女方陈某与孩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且没有进行合法程序对孩子进行收养,故不能成立亲缘关系。且孩子的父亲身亡,生母下落不明,所以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他们的直系亲属,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而二审法院认为,代孕的孩子应该视为罗某与陈某的非婚生育子女,孩子与陈某之间可以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而且主观上继父母有意将孩子视如己出,客观上产生了抚养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把孩子的抚养权交还给了女方陈某。
从这起经典的案件结果中我们就能看到剧烈的新旧观念交锋。辅助生殖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在冲击着传统的道德、伦理和宗教以及法律观念。但不管从何种角度出发,孩子的“父母”不再是一个单薄而刻板的概念。重在生,贵在养,至少在法律上已经认可了“养育事实”对于“父母”这一概念的重要性。
终于把生母、孕母和孩子三者之间关系的长篇大论浓缩成这么一小段话给大家介绍完了。其中肯定还有很多问题是没有提到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联系我们~ https://www.lydiaivf.com/#consult-form